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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公司要承担侵权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25 浏览:0
导读: 专利律师 公司员工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取得公司监制的员工名片,加盖公司公章的送货单,在公司销售点公证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公司厂房内保全专利侵权产品,则可认定公司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律师

 

公司员工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取得公司监制的员工名片,加盖公司公章的送货单,在公司销售点公证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公司厂房内保全专利侵权产品,则可认定公司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公司认为泉州某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委托公证员到泉州某公司购买了花洒,取得印有“泉州某公司(监制),余某”的员工名片,盖有泉州某公司公章的送货单。公证处对花洒进行拍照后封存。之后,厦门某公司以泉州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经比对,泉州某公司销售的花洒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上相同。而且泉州某公司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法院也在其厂房内保全到被诉侵权产品的半成品,泉州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认定泉州某公司侵犯了厦门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判决:泉州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厦门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花洒等。

 

泉州某公司不服判决,以涉案产品的真实出卖人是吕某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泉州某公司辩称公证保全的、法院证据保全的实物均系吕某个人生产,与泉州某公司无关。但是泉州某公司并未就送货单上加盖泉州某公司印章作出合理性解释,结合公证保全时取得了印有“泉州某公司(监制),余某”的员工名片,以及吕某系泉州某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的事实,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泉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阅读:

公司员工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专利权人通正当途径取得了公司监制的员工名片,加盖公司公章的送货单,在公司销售点公证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公司厂房内保全专利侵权产品的,则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认定公司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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