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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环境公益官司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26 浏览:0
导读: 中国首例环境公益官司 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共同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获法院受理,后以调解结案。 9月1日,同样由

中国首例环境公益官司

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共同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获法院受理,后以调解结案。

9月1日,同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省清镇市结案。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职责,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当庭撤诉。

这两个案例之前,在我国,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往往遭拒,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立案。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这两起诉讼,开创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先生进行了独家专访。

社团组织应能参与公益诉讼

中国青年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平时是通过哪些渠道参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吕克勤:中华环保联合会是2005年4月组建的,当初组建的目标是协助政府和国家实现环境保护。在这个方面,我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来实现环境保护工作。

第一种是督察的方式,第二是提供法律援助,第三个渠道是通过协调政府来化解矛盾、解决困难,第四就是我们探索新的道路,环境公益诉讼。

中国青年报:在无锡和贵州的事件中,为什么会选择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吕克勤:因为这两个地方都有环境法庭。

为什么选择有环境法庭的地方起诉这是因为以前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来讲是不允许的。因为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同,环境污染往往是指向一个面、一个群体,在我国法律当中,你不是直接利害关系者,你就不能提起诉讼。

但并不是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像在无锡就有环境法院,它在诉讼主体上把社会团体纳入进来,这样能使我们在这个特殊的法院、特殊的地区进行公益诉讼。

中国青年报:全国除了无锡和贵州这两个地方有环境法庭之外,还有其他地方有吗

吕克勤:昆明也有,主要就是这三个地方有。

但官司的成功不只是因为环境法庭的作用。我们感到,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能成功也是和我们国家当前环境保护的大气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分不开的。而且这几年在法学界与司法界都在研究和探讨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总体上来讲大家都倾向于要在立法上把社会团体纳入到我国的诉讼主体当中去,这样有利于群众监督。

中国青年报:中华环保联合会对于把社会团体纳入到公益诉讼主体这个问题持什么态度

吕克勤:我们是支持的。

一般的传统观点是,环保类社团组织的工作就是环境保护的法律宣传,环境的监督,环境的教育方面。这意味着环保类社团组织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只能为环境保护事业摇旗呐喊。而我们通过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表明我们国家3500多家环保社团组织不仅具有参与环保的强烈愿望和热情,更有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直接推动者的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胜利,也预示着我们环境保护社团在环保的大舞台上开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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