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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谁来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09 浏览:0
导读: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谁来负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工伤认定程序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先取证后裁决,在做出工伤认定之前应尽可能的调查客观真实,还原事实真相。但事实无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谁来负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工伤认定程序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先取证后裁决,在做出工伤认定之前应尽可能的调查客观真实,还原事实真相。但事实无法重现,有时难免会遇到用人单位拒不认可工伤,受伤原因又难以查清的疑案。在现有的人力、技术设备条件下,要把任何案件的受伤当时经过还原得一清二楚,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工伤认定时限又无法延长,六十天之后必须要做出一个明确的工伤认定结论,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那么,在客观条件限制下,劳动者受伤过程及原因经多方调查后仍无法证实的工伤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如何认定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工作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他员工因为利害关系,一般也不会主动作证。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欠缺,属于弱势群体,有时难以提供申请工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伤职工用确凿的证据证明工伤是不现实的。而且,在工伤认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不是如公安机关破案般把案件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而只是依据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而,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还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法履行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完全免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也分配给受伤职工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其次,举证责任并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单方面归属于用人单位。在双方质证过程中,举证责任也会转移。当用人单位提出的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能够合法有效证明职工非工作原因受伤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此时,当然不是仅凭受伤职工一面之辞认定工作,受伤职工也应承担证明因工负伤的举证责任,否则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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