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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已生效 未曾违约不撤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31 浏览:0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近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屯乡街路村委会要求解除与被告武夷山工商局签订的《赠送土地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1996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屯乡街路村委会要求解除与被告武夷山工商局签订的《赠送土地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1996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赠送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自愿将吴屯乡农贸市场路口一块地皮赠给被告作为市场管理房用地,总面积345.6平方米。协议第六条约定,随着任务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被告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维持或改变其使用用途,但至少不少于2间作为管理房使用。1998年12月,武夷山市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武夷山市工商局新建吴屯乡工商所项目的批复,同意新建吴屯乡工商所综合楼项目。1999年5月,武夷山市土地管理局批准该地块作为被告办公宿舍楼用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来因被告机构体制改革等原因影响,建楼项目无法付诸实际,被告于2001年6月将受赠用地中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38000元价格转让给叶某等三人。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村民集体利益,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赠送土地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赠送土地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受赠土地中的280平方米转让与他人,并不违反《协议书》第六条之约定,因此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原告的赠与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原告应当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合同生效,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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