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03年7月19日在徐州平安保险公司购买“新世纪系列家庭财产保险”三份,当日,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该险种的保险单。承保范围为: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保险期间为:2003年7月19日至2004年7月18日。2003年10月,一场大雨后,胡某发现其投保的房屋一门房的墙体出现裂缝。由于裂缝较小,当时也没在意。又下了几场大雨后,2004年8月,胡某见门房裂缝越来越大,遂到保险公司报案,认为损失属于承保范围,请求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对造成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后认为,损失的造成是由于原告房屋存在固有的缺陷,在免责范围内,故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胡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有关机关的鉴定结论中,胡某的房屋下沉属自身有缺陷的范畴,而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保险财产本身有缺陷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加之原告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未有及时通知保险人,而是任由危险结果的发生,并且,原告亦未就自己所投保的房屋遭受暴雨浸灌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对胡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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