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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之道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16 浏览:0
导读: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之道 2004年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因李宏晨诉北极冰点公司和吴伟诉长沙卓越电脑软件公司两个实际案例而更显其热烈。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所拥有的“装备”等虚拟物品究竟应该做什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之道

2004年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因李宏晨诉北极冰点公司和吴伟诉长沙卓越电脑软件公司两个实际案例而更显其热烈。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所拥有的“装备”等虚拟物品究竟应该做什么样的法律界定,在游戏中的“级别”是否也可以归为财产,“虚拟财产”的称谓是否准确等问题,引起法律界颇费精神的思考。在现实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已经开展了起来。从法律上讲就是产生了合同之债的法律事实,由此各种各样的纠纷可能随之产生,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已经表明这一判断的准确性。正如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成为现在最具活力的经济形式一样,任何交易活动都存在潜在的风险,出现纠纷是事所必然。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对现实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探讨电子商务环境的下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适应其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便自发地产生,“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虽然其本身只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上的应用而已。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交易各方往往难以谋面,所有的交易协议甚至支付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以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完成的。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交易主体可以确定,而交易地点的确定却十分困难。电子商务中的要约和承诺地点十分模糊,甚至根本无法确定,交易主体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要约和完成承诺。另外,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所有交易信息都具有易改动性和易灭失性,假如电子商务中一方认为有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发生时他可以随时撕毁协议拒不认账。即使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交易信息的确认问题,争议的解决仍然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矛盾。前述李宏晨诉北极冰点公司案中,李住所地是在河北承德,被告住所在北京,网络游戏的服务合同关系联系起了相隔异地的双方。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是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者,有着确定的注册和经营地址,诉讼才得以确立,如果是CtoC方式的电子交易,则被告的确立会相当困难。主要就是因为电子商务中,确定提起诉讼的地点困难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纠纷时权利主体寻求公权力救济便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是不可解决的。在国际贸易中这种困难显得尤其突出。计算机网络的利用突破了国界的限制,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促进是当今世界经济的亮点。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管辖权的问题一直是纠纷司法解决的首要矛盾,电子商务更加加大加深了这一矛盾。在国际私法领域伴随管辖权问题出现的还有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一系列问题。这会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交易安全也无从谈起。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就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处理纠纷的良好解决方案。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机制几乎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适应其“客观需要”自然产生的,因而成为当今有着相当接收程度的争议解决方式。

所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争议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采用或者与对方进行谈判交涉、或者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来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ODR至少包括几层含义:首先是当事人有通过非诉讼解决存在的纠纷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了合意。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发出了以交涉和解、寻求调解或申请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要约,另一方则做出了承诺。这样才能展开解决纠纷的工作;其次是当事人利用了互联网来完成解决纠纷的过程。通常情况下提出纠纷的解决和解决过程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当然这个纠纷可能产生在网络环境之内,也可能产生在网络环境之外;第三,纠纷当事方既可以利用网络直接进行信息交流来解决纠纷,同时第三方的介入会更加有利于信息的交流并居间裁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所以能迅速发展并为电子商务实践者接受,与它的时代适应性密切相关。与具有强制性、对抗性的诉讼相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灵活性、协商性、低成本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意思自治前提下的争议解决途径,并以追求非对抗、争议方共赢为目标。这与所谓“虚拟社会”自主、自愿、自律、诚实信用和符合实际的基本理念恰好产生了共鸣。同时它更是采用了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技术将这些解决方式通过网络实现,节省了纠纷解决的成本,给当事人以最大限度的自主权,追求符合情理而非程序合法的解决原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恰如其分的支持。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迅速发展也是它的突出特点造就而成。

首先是它不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问题。

其次是在线纠纷解决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以自愿为基础。这就争议解决营造了和谐的氛围,解决可能是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展开的。相比诉讼的对抗性,在线纠纷解决提供了当事人追求解决问题的基本诉求的安全而友好的途径,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再次是在线纠纷解决不必然需要诉讼中的充分举证以认定事实的程序,只是在重视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在争议各方认可的事实基础上协商解决。

最后是在线纠纷解决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的基础上形成的结果,用现代社会广泛应用的合同——协议形式来确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与法治所追求的社会法治化的精神是一致的。

从ODR的诸多特点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中交易方出现纠纷时,选择非诉讼的解决方式会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整个过程也都在当事人的掌控之下,当事人的意愿会得到充分体现。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经济运行方式引发的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体系形成过程中,现有诉诸法律的手段缺乏或效力无法发挥的情形下,ODR的存在为当事人在评估进入一个新市场或新的环境会面临的风险时,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机制,鉴于其当事人意思自治注意的充分展现,还十分有助于信用体系的建立,这又是与时代的要求同一。

在前述关于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案件中,原告付出的诉讼成本虽然没有明确统计,但不难想象肯定不菲。至少他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来往的交通费用不会在少数。如果原告通过“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遇到得不到被告回应的尴尬结果,但是一旦“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他们之间开展,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就会出现。现在已经出现了专门提供网络游戏装备、级别或积分交易的网络平台,势必会产生买家与卖家、买家与网络平台、卖家与网络平台的纠纷。网络游戏的玩家更会出现“天各一方”的情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就更现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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