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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规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9-26 浏览:0
导读: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土地是房地产企业生存的根本,做为房地产企业要想保持连续生存和发展,土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土地是房地产企业生存的根本,做为房地产企业要想保持连续生存和发展,土地的储备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土地做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国家也进行着严格的管控。

  一、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

  1、划拨:一般是无使用年限,多用于公益事业用地、安居工程用地、危改扑迁、工商企业改造、基础设施用土等。)

  2、招标、拍卖、挂牌。通常的情况下是以“价高者得”为唯一衡量标准。

  3、土地使用权收购、兼并、置换。

  4、以收购公司自然人身份证明。“

  5、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利主本发生变化的,还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土地的主要法律风险

  1、被收购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股权主体和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2、对出让股权性质进行确定,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扫法定程序进行交易,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并在产权交易所内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割单后,才能正式办理股权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后,收购方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中外合资企业还须经过外经委审批,确认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否则股权收购合同没有生效。

  三、对法律风险的规避

  1、提出担保。受让方要求出让方提供母公司担保或上市公司担保。

  2、保证金: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留一部分尾款作为保证金。

  3、尽职调查:侧重于公司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是否有其它的瑕疵,有被查封、抵押或出租等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财务状况等涉及最终收购目的的事项。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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