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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1-08 浏览:0
导读: 进入旅游旺季以来,太原有关旅游的纠纷日渐增多。而从旅游质监部门近期接到的不少投诉来看,认真对待旅游合同是维护游客自身利益的有效利器,同时对双方都能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传真不是合同 案例:前不久,太原市

进入旅游旺季以来,太原有关旅游的纠纷日渐增多。而从旅游质监部门近期接到的不少投诉来看,认真对待旅游合同是维护游客自身利益的有效利器,同时对双方都能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传真不是合同

案例:前不久,太原市一家企业准备组织职工集体旅游。通过熟人介绍,该单位与华东地区一家旅行社商定,由这家旅行社来安排职工在上述地区的旅游。出发前,太原这家企业就相关事宜向旅行社发出正式传真,旅行社当即给出旅游报价,并明确,购买返程火车票须另交每人30元的手续费。第二天,该单位回复旅行社,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及价格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当天下午,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该单位的要求表示接受,但仍提出应支付每人30元的返程车票手续费。对此,太原这家企业未再及时回复旅行社,20名职工便踏上了华东游的行程。谁知到了第三天,太原这家企业发传真,说每人30元的返程订票手续费过高,称旅游团要自己办理返程火车票。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因确认的时间太晚,旅行社已无法接待旅游团。

旅游团到达旅游地,当地旅行社无人接待。经当地旅游质监部门协调,这家旅行社提出有条件接待,即每人每天住宿增加10元。该企业在完成旅游活动后,向当地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称旅行社违约,并乘人之危增加住宿费,要求其赔偿增加的住宿费。

结果:旅游质量管理部门认为,这起纠纷的关键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签订合同;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经调查,双方传真往来,只是处于订立合同的协商阶段,在旅游团出发之前,双方就有关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旅游合同不能成立,从而也不存在旅行社违约的问题。至于增加住宿费一项,是在调解下双方达成的,合同有效。旅行社临时安排住宿,费用稍高,情有可原。因此在本案中,本地旅游团应自负损失。

解除合同违规

案例:市民李先生和亲朋好友共16人参加了太原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河南2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旅游住宿标准约定为双人标准间。在旅游途中,导游告诉游客,大家将要下榻的地方是一家二星级宾馆。但当李先生等人进入房间后,发现房中既无空调,也没有热水,于是找到导游,表示该饭店不符合二星级标准,拒绝入住。由于对导游的解释不能接受,游客集体决定,解除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一行人当夜自行返回。返并后,李先生一行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结果:经过审理,旅游质监部门认为李先生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以下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才能单方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并没有出现这一情形,而且旅行社安排的饭店,经查确是经旅游行政部门评定的二星级饭店,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标志,说明旅行社是按照合同安排了旅游者的住宿。李先生等在不具备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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