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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1-22 浏览:0
导读: 【医疗损害赔偿】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收案数呈稳定态势 近五年来,我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收案数未有明显增长,约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收案数的百分之二

【医疗损害赔偿】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收案数呈稳定态势

近五年来,我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收案数未有明显增长,约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收案数的百分之二左右。据统计,2002年至2005年第三季度,我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60件,其中:2002年387件,2003年380件,2004年387件,2005年448件,2006年458件。

案由确定不够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行为部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种案由,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的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的医疗纠纷案件,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现了法律适用的“双轨制”,导致各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确定的案由不尽相同、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同类案件案由不同。实践中,出现了多个案由,分别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行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损害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处理周期长且多数适用普通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涉及专门性问题,而法官大多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证据的判断存在一定困难,往往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的周期一般较民事案件长。如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至2004年审结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占75%。

患者的败诉率较高

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例很少。如广州市医学会于2003年受理医疗事故鉴定178件,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仅为4件。由于法官不是医学专家,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以致造成鉴定结论一经作出,即在事实上成为医疗诉讼的定案依据,导致患者的败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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