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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1-25 浏览:0
导读:在解决了贩卖毒品罪应该具有牟利目的的问题以后,那么,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 (一)何谓“牟利目的” “牟利目的”一语一般出现在经济犯罪中,也可表述为“营利目的”,还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谋取非法利润的目
在解决了贩卖毒品罪应该具有牟利目的的问题以后,那么,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 (一)何谓“牟利目的” “牟利目的”一语一般出现在经济犯罪中,也可表述为“营利目的”,还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关于牟利目的,有学者认为:“牟利,即谋取利益,指
在解决了贩卖毒品罪应该具有牟利目的的问题以后,那么,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
(一)何谓“牟利目的”
“牟利目的”一语一般出现在经济犯罪中,也可表述为“营利目的”,还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关于牟利目的,有学者认为:“牟利,即谋取利益,指行为人意图通过一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可以是金钱和财物,也可以是其他的物质性利益。”这种观点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大部分学者都持相同或相似的观点。但是,将牟利理解为意图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表述尚不够准确。
“非法利益”一词一般指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如接受性服务,无论任何情况均不能获取这种服务,因为这种服务缺乏法定的实质内容,根本不成其为合法利益。非法利益所强调的是对象本身的不合法性,并不包括对象本身合法的情况,如接受现金等。现金并不能被视作非法利益,现金本身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的实质内容的一般等价物。其本体不具有违法性,不能被当成非法利益。以贩卖毒品罪为例,贩卖毒品行为人低价购进毒品,高价转手卖出,获取差价。这个差价一般表现为现金,现金只要是合法制造的,就不能否定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与功能。不能说贩卖毒品行为人获取的差价形式———现金为非法利益,只能说获取这种利益的手段或方法是非法的。因此,牟利目的应该表述为: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至于这种利益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为利益。
(二)贩卖毒品罪之牟利目的
贩卖毒品罪所具备的牟利目的要件具体内涵为何呢? 这也有待澄清。有学者在提出贩卖毒品罪中以牟利为目的是其主观要件所必须具备的内容后,进一步指出:“行为人为谁牟利,是否实现牟利,谋取利益的大小,利益体现的形式各异,均不影响贩卖毒品罪主观要件的成立。”149如还有学者指出“当然,牟利目的的实现与否以及牟利多少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构成。”笔者认为,牟利目的的实现与否是否有关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这取决于如何看待牟利目的的独立性。易言之,牟利目的是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的组成部分? 还是主观故意之外具有独立性质的主观要素呢? 倘若牟利目的为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的组成部分,则牟利目的的实现则无疑是与牟利目的相对应的构成要件结果。若牟利目的未实现,则贩卖毒品罪成立未遂。而倘若牟利目的为一种独立的主观要素,则牟利目的的实现与否有关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若若牟利目的未实现,则贩卖毒品罪成立既遂。那么,牟利目的究竟是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的独立要素还是故意的内容之一呢? 笔者认为,牟利目的为贩卖毒品罪之故意内容,具体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根据目的的一般理论,目的是超出了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的所谓“超过的内心倾向”,与故意的性质并不相同。如有学者在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例进行分析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目的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构成要件。”目的犯之目的并不等同于直接故意中本身的目的。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转手毒品以获取利润。自贩卖毒品行为之具体表现以观,贩卖毒品行为的客观构造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买进,二为卖出。二者之逻辑进路可以概括为低进而高出。既然客观上贩卖毒品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行为过程,且这个过程之首尾与交易相联。而交易行为则包含有一种牟利的期待,或者说是牟利的现实化基础。设想一下,当我们认识一个被现场查获的贩卖毒品行为时,通常以现场发现的现金、毒品为基础,并循此而溯源认识到这是一个交易,出卖方向受让方提供毒品,受让方向出卖方交付金钱。这种交易与纯粹的毒品易手在客观上存在差异。无对价的毒品交付或者属于赠与,或者属于放弃。因此,从客观方面来看,无对价的毒品交付不属于贩卖毒品行为。而贩卖毒品行为的实质在于其“交易行为”之性质,正是具有这种交易行为性质,贩卖毒品行为客观上也具有牟利的现实化表现。
其二,从国外的立法及理论研究情况也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罪的牟利目的并非为目的犯的目的,而是属于故意的内容。如英国《1971 年滥用毒品罪法》(Misuse of Drugs Act)第四条之规定“禁止制造、提供受管制毒品⋯⋯”。英国刑法中的提供( Supp ly)毒品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贩卖( Traffic) ,在英国刑法中的提供并不包括牟利的内容,提供是一个比贩卖更广义的概念。而英语中贩卖( Traffic)一语,则常指非法买卖( Illicit trading) 。之所以英国刑法未使用贩卖一词,而更宏观的规定为提供,也可佐证贩卖一语本身就包含了牟利目的,并不是独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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