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自动门突然爆炸
作者: 敖颖婕
中国法院网讯 十岁的小男孩刘盛跟着家人到大卖场购物,不料店里的自动玻璃门突然爆裂,刘盛当场被砸伤。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令卖场赔偿男孩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00余元的判决。
2007年3月11日中午,刘盛随家人到易初莲花杨高中路店购物,买了一大袋食品正欲离开,超市入口处的自动玻璃门突然爆裂,刘盛当即被玻璃砸伤。事发后,易初莲花的工作人员陪同刘盛到附近的公利医院治疗,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由于多次投诉,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08年4月29日,刘盛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营养费、交通费、通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总计17000余元。
一审审理期间,刘盛进行了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盛受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并确定了刘盛的休息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一审据此判决易初莲花连锁超市赔偿刘盛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查档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844.5元。
判决后,刘盛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易初莲花杨高中路店的自动玻璃门爆裂砸伤刘盛,致其受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各项费用合理,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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