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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的理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2-22 浏览:0
导读: 【著作权限制法律常识解读】对出版的理解 法条:著作权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第二条中出版的含义的规定。 一、复制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人自己进行复

【著作权限制法律常识解读】对出版的理解

法条:著作权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第二条中出版的含义的规定。

一、复制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人自己进行复制、许可他人复制或禁止他人复制。从本质上说,复制的基本含义是指以任何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件或者多件的行为。复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复制作品。广义的复制包括对作品加以若干改变,即不再是复制与原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复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不同的作品,复制的方式也有区别,另外,复制者对复制品一般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不研究在原作上增添内容或者删除内容以及作其他实质性的改动,而只是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再现原作品。

二、发行是传播作品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发行是指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版是指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发行。严格地讲,出版不过是复制的一种方式。因此,出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版作品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二是,复制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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