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合同纠纷推荐律师:伍先彪律师
伍先彪律师1987年起执业,至今从事专职执业律师长达二十四年。该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等刑事及经济合同和知识产权案件。自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达1000余件,累计担任企、事业单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达90余家,该律师曾荣获“优秀律师”称号。并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新闻媒体釆访。该律师参与编辑和撰稿《当代犯罪与犯罪侦破指南》、《资深律师伍先彪北京十二年办案精选》等书。原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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