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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4-01 浏览:0
导读: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同普通程序之法庭审判相比,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庭审程序的简化。

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复杂,审理期限较长,可以按部就班地按程序进行,而且聘请律师的较多,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较高,诉讼能力相对较强,适用《证据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特别是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制度提高了庭审的效率,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正好相反,严格按《证据规定》进行,事实上拉长了审理时间,反而降低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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