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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4-07 浏览:0
导读:【什么是浮动抵押】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什么是浮动抵押】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在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同时,又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时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浮动抵押的财产被再次设定抵押权的,后位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只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前位抵押权受偿。[xxvii]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动产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为配合《物权法》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同时废止了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登记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本条规定,《登记办法》是专门规范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规章。《登记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第4条规定:“《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依据这些条款,特别是第4条,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条款与《物权法》第185条第2款抵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相同。但第4条第6项完全照搬《物权法》第185条第2款第3项的内容,不符合动产浮动抵押的制度构成,且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无对抗效力。理由是:其一,动产浮动抵押与固定财团抵押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设定浮动抵押时,不需要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制作详细目录表,只需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而对抵押标的物作成目录是固定财团抵押的登记要求,且其对象是针对特定物而非不特定物,即浮动物。另外,这样规定无异于使浮动抵押成为固定财团抵押,而浮动抵押与固定财团抵押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抵押财产的“浮动”性,失去浮动性,浮动抵押无以立足。其二,从比较法上看,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已经为不特定的动产担保标的物登记提供了示范。该法典第9—108条(描述的充分性)(a)〔描述的充分性。〕规定:“除(c)、(d)、(e)另有规定外,动产或不动产的描述,不管其是否特定明确,只有能合理地指明其所欲描述的,即是充分的。”[xxviii]其三,《物权法》第185条第2款第3项所指的抵押财产应当是特定财产,个别财产而非不特定财产。这是显而易见的。将对特定财产登记的要求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不特定、浮动抵押财产,显然不当。其四,如果这样规定,浮动抵押权不可能通过登记这种公示方法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理由很简单,这种对抵押物的设立登记与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浮动性(或流动性)本质相冲突,不可行!设若对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登记可行,变更登记又应如何办理对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又应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啊!其五,这样规定与《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规定相抵触。对设立登记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买受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了动产,难道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吗因此,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必须予以修改,方能与《物权法》相配套。笔者以为,应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登记应持这样的立场:对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不要求详细列明。如以全部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可以写“以全部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如果以部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可以写“以部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而不必详细列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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