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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4-26 浏览:0
导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选行业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选行业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执业行为,特制定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

第二条自律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特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以压价竞争、支付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另行约定。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自觉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公众利益。

第四条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附设的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的实施等事宜。

第二章具体约定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收费方面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业务收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高速交通公路建设项目预算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西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鉴于目前收费普遍较低,对下列情况暂时采用特别约定:

对老客户,本年度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收费标准。

对新客户,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当年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形式承揽业务时,报价不得低于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

特别约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执行规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遵守下列约定:

一、不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提供回扣性质的钱物或消费。

二、不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变相回扣,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

三、不恶意竞标。对恶意竞标者,参与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负有举报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如违反自律公约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由约管会给予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业内通报。

三、限期整改。

四、公开谴责。

五、收缴违约所得。

第八条违约行为如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时,由约管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省注协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作为省注协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约管会负责以下事宜:

一、解释、修订自律公约。

二、

受理对违约一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三、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违约事件。

四、处理认定的违约行为。

五、考评履约情况。

六、奖励优秀履约单位。

七、管理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促使签约者履约、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的经济手段。履约保证金实行预交。会计师事务所年收入50万元以下,预交2000元;50-100万,预交5000元;100-500万,预交10000元;500-1000万元,预交15000元;1500万以上,预交2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年收入,以200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为准。履约保证金在自律公约生效后30日内交清。

第十二条建立履约通报制度。约管会定期通报会计师事务所履约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自律公约经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签订后生效。

第十四条自律公约适用于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执业会员,亦适用于外地来陕执行审计业务的机构。

第十五条自律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二,为自律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自律公约签字之日起一并生效。

第十六条本自律公约由陕西省注册会计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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