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承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之后,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期间,如果发生了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那么该风险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一般按签定合同条款中约定事项履行,出租方或承租方如对设备有保险,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如是承租人恶意所为,应由承租人负责。
相关法律知识: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接触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责任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责任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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