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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5-30 浏览:0
导读: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法律咨询: 2005年8月1日,王xx驾驶湘K01795大货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法律咨询:

2005年8月1日,王xx驾驶湘K01795大货车由宁乡县城往老粮仓方向行驶,当行至S209线40km+200m路段时,遇宁xx驾驶的湘AY4639号中巴车停在路上修车,姜xx正在中巴车底盘下维修变速箱。由于王xx忽视安全,未与中巴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加上中巴车也未靠边停车,王xx驾车超越湘AY4639号中巴车时,大货车右侧车门及货箱前角与中巴车左后角相挂,造成中巴车翻到路边受损,宁xx受伤,修车人姜xx死亡。

律师回答:

本案中,宁乡保险公司应对湘AY4639号车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宁乡保险公司与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5%”,另外,宁xx在向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包湘AY4639号中巴车时约定,湘AY4639号中巴车造成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由宁xxx承担。因此,宁乡保险公司对宁xx所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95%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宁xx承担,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的直接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而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一般地提供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既不是一般性劳务,也不是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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