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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否一定能够要回房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6-20 浏览:0
导读: 案例:2008年,叶先生购买一处房产,房价100万元。该房产权人为张先生,且为其唯一一套住房。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叶先生支付了首期房价款50万元,并准备向银行贷款50万元支

案例:

2008年,叶先生购买一处房产,房价100万元。该房产权人为张先生,且为其唯一一套住房。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叶先生支付了首期房价款50万元,并准备向银行贷款50万元支付其余房价款。

房东张先生尚有房屋贷款30万元未还清。然而,在收到首付款50万元后张先生却将该款挪作他用,而后无力偿还贷款,导致买卖合同履行受阻。双方遂产生纠纷,并准备诉讼解决。

叶先生在诉讼前,鉴于张先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而叶先生已无现金还款的客观情况,决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张先生的违约责任。因为按照这样计算,不但可以拿回首付款50万元,还可以拿到房价款20%的。

经过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返还房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诉讼费由张先生负担。

然而,由于张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叶先生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叶先生意想不到的执行困难。由于该房屋为张先生唯一一套生活住房,法院无法强制拍卖并执行该房屋,只能寻找其他财产线索;而张先生除了该房屋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叶先生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叶先生至今未能收回房款本金,更不要说违约金了。

律师评案:

本案,叶先生虽然赢了官司,却没有实现判决书确定的权利,损失是惨重的,教训也是深刻的。究其原因,是因为未能考虑执行不利的因素,选择了错误的诉讼方向。当买卖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除非房东有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最稳妥的方式是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选择要房子,而不是要违约金。这是因为,房屋是明确的财产权利,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判决,并不因为房东有唯一一套住房而无法执行。如果叶先生选择了要房子,要求判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强制过户交易,对其权利的保障方面要充分得多。(张建伟 祝文龙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相关: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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