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第七条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名称;
船名、航次;
起运港和到达港;
舱室等级、票价;
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上船地点。
第八条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第九条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第十条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名称;
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行李名称;
件数、重量、体积;
包装;
标签号码;
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运费、装卸费;
特约事项。
第十一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第十二条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十三条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和航次合同。
第十四条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旅客上下船服务;
特约事项。
第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