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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可按什么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2 浏览:0
导读: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致使本方遭受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法律咨询:施工单位可按什么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律师回答: 1)索赔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致使本方遭受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法律咨询:施工单位可按什么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律师回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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