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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婚前买房,男方还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20 浏览:0
导读:分割即的分割,是指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
分割即的分割,是指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前父母出资买了套二手房,两百多万付了一百万的首期都是由女方父母买的,但购房合同上写了女儿和准女婿的名字。房产证还没下来。要是女儿和女婿领了后才办房产证房产证上写女儿女婿的名字。女方父母再出70万房款,余下50、60万女婿还贷,这种情况如果女儿女婿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是一人一半?还是怎么分??要是法律规定了一人一半女方家肯定不同意,应该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就算女方可以出示在婚前的一切出资证明也都归双方共同所有么?新婚姻法很傻逼啊。本来就应该谁买的就是谁的。谁出多少钱到时候离婚也就分多少就好了。升值部分按合理得算就好了。那我和他写协议的话有法律效益么?b必须要公证么?现在是还没登记。可是要是做公正男方会怎么想,可是不做公正我又怕以后。谁会知道以后会不会出问题离婚?有多少人会因为一开始就想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得去啊。
律师回答: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归谁所有,一般产权登记以购房合同为准,如果没有特别声明,购房合同上是谁名字产证上就是谁的名字。一旦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房屋就是双方共同财产,和是否领结婚证都没关系,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贷款也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声明只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房屋是婚前购买,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女婿只能就婚后实际参与还贷部分要求女方进行补偿。贷款由女方个人承担。是,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谁出资根本不重要,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一点都不sb,你不同意的话就别登记,登记了就视为有产权,你当时有权选择的,既然选择了就承担相应后果。双方可以写协议,只要是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可以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归你个人所有。原则上并不一定要公证,不公正协议也有效,但就不动产有争议的还是应当公证,因为后续过户等还是需要做公证的,早公证也能更有保证。现在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你最好去和房东协商一下将房产证办理到你个人名下,一旦登记在两人名下就是共有了,和你们是否办理都没关系。相关: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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