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政府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1 浏览:0
导读: 政府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微型金融;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

政府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微型金融;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发出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微型金融。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零售、批发等多种方式着力扩大农村小额贷款投放,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开发多样化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满足农民多元化信贷需求、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推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稳健、管理科学、市场有前景的优质涉农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支持“三农”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农业高科技企业的高收益债券,引导农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充分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指导意见还要求,大力发展和培育富有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

据悉,2008年10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组织开展了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