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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刍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4 浏览:0
导读:  今年,是贯彻实施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三年过渡期的第二年。如何看待这个标准,怎样贯彻实施这个标准,是业内非常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对大连市的5家特级资质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

  今年,是贯彻实施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三年过渡期的第二年。如何看待这个标准,怎样贯彻实施这个标准,是业内非常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对大连市的5家特级资质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大家一致认为:作为一部实用性较强的部颁法规,新标准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但是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站在促进建筑业科学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部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标准性还有待于商榷和探讨。

  一、新标准的积极作用

  新标准是2007年3月13日颁布的。它标志着实行了6年的原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废止了。新标准突出了企业资质能力,人员素质和科技进步等方面要求,对国内建筑企业发展起到了引领战略转型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新标准已超出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而是一个工程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规定,它要求特级施工企业尽快地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战略转移,以真正发挥建筑企业龙头和领军作用。对这一点,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关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条文规定,虽然短期内操作起来有许多困难,但是从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来看,具有很好的前瞻性、引领性和推动性。

  二、对新标准的几点质疑

  1、关于年上缴营业税5000万元以上的规定,侵害了企业自主权。

  按照《企业法》和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力,有“照章纳税”的义务。纳多少税,怎么交,从法理上讲,是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事,是企业经营策略的一部分。“交税”与“合理避税”以及税收扶持等,都是企业的事。这条刚性标准出台后,从根本上堵住了合理避税及税收扶持的渠道,有越俎代庖之嫌。建议还是用工程结算金额来取代这一条。

  2、年授信额度均在5亿元以上,不符合银监部门规定。

  现在银监部门规定,银行方面授信的AAA企业,年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地、市级银行的贷款权限一般都在3000万元以下。超过的要副省级以上银行批准。因此,除了“中字”头的大型企业之外,地方建筑企业很难达到这个要求。有的建筑业大省、为了使特级企业达到这个标准,由省政府出面通知银行对特级企业受信5亿元,但只履行手续,资金不到帐。因此,建议将这条标准取消。企业贷款多少,将由企业根据承揽的项目自主决定。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一条,表述不清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分执业和非执业两种。执业注册会计师都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它部门的为非执业。资质标准中的注册会计师要求是执业的还是非执业的,表述不清楚。如果是执业的,企业只能聘用,工资、人事关系及“三险”仍然放在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是非执业的,能否满足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需要。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这一条,现在应该取消,待条件成熟后再做刚性规定。

  缺乏实践依据

  原标准中规定特级企业要有12名一级项目经理。现在增加到50名依据是什么如果按企业平均年承揽的项目数规定建造师人数,应该把行业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开确定。行业企业应该多于地方企业。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实际作用

  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挑大梁的仍然是原项目经理,这些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企业长远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设立一级建造师 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资质考核和投标需要,现在发挥不了其它作用。这一点,建设部的调研报告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

  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产生了人证分离、挂靠注册、变更频繁、限制人员流动等诸多问题

  企业为了满足资质考核的需要,花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买一级建造师证书,甚至为这些人交劳动和医疗保险,增加了企业负担,也造成了人与证书分离,出现了大量挂靠现象。据了解,有一家特级资质企业,挂靠的注册建造师占该企业建造师总人数的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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