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国有股东转让暂行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9 浏览:0
导读: 【股权转让合同知识】国有股东转让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单位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出台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

【股权转让合同知识】国有股东转让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单位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出台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至此,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动态监管制度体系正式建立。

《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但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Page]

《暂行办法》指出,存在以下六种特殊情形:即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在《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国有单位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明确指出,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此外,国资委还制定了《标识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即“SS”。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并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剧锦文昨天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转让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国有经济保持控制权,属于长期利好。招商证券分析师裘孝峰认为,该规定将使二级市场可以抛售的国有股大大降低,对市场是利好。

国有股权转让将更透明

剧锦文认为,《转让办法》主要是为了保持国有资本对14个重要行业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从这个出发点来看,国有股权3年累计净转让不得超过5%的限制显得有点保守。

他认为,从国资委一向谨慎的作风来看,5%可能是为了试点,试点成功以后再慢慢放开。但是从具体条款来看,试点政策起码在3年内不会有改变。

有关该政策是不是为了保证二级市场不受冲击的问题,剧锦文认为,出台这个规定应该没有这个意图,因为政策早在一年前已经确定了基本思路,当时的市场和现在有很大区别。

他说,从国有股减持,到全流通,再到整体上市都暗含了国有股要转向二级市场进行自由流动的要义。从长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将越来越透明,这些都属于长期利好。

对市场是利好

裘孝峰认为,市场一直对“大非”减持感到担忧,而大股东套现后的所得,通常不会在二级市场上再投资,股市中的资金量会因此越来越少。

仅在一季度,已有13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进行了减持,其中泸州老窖大股东泸州市国资局连续减持,累计减持比例高达4.83%;重庆路桥大股东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两个月来累计抛售重庆路桥1050万股,占总股本的3.39%。“大非”减持有愈演愈烈之势。

裘孝峰说,根据3年净流出不得超过5%的限制,国有资本不但不会从14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中退出,甚至也不可能在竞争性行业中大幅减持。

他认为,市场虽然此前对5%的上限有一定预期,但最终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还是一个明确利好。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