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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银行个人住房(抵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25 浏览:0
导读: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关于招商银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征询,贷款人将进行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关于招商银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您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2、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4、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当地招商银行

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版本2

编号:

立约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抵押人): 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保证人: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第二条 贷款币种和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第三条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率调整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

利率调整方式包括次期调整、固定、立即调整和固定日调整。次期调整是指利率发生变化的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次期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固定是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立即调整是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固定日调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调整。

第五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按照《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划入售房人账户,用于购买本合同第四十二条所列住房。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 贷款归还。

一、借款人在此选择以下一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1. 等额还款

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每月归还的本息合计为A,贷款总额为Y,贷款期数为n,每期的贷款利率为i。

2.等额本金

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月还本额=

当月应还利息=

当月还本付息额=

其中贷款总额为Y,贷款月数为n,贷款月利率为i,,已还本金为 。

3.等额递增

每月还本付息,每到约定的还款间隔时,每月还款额增加约定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其中递增开始前月还本付息额为A,贷款总额为Y,贷款月利率为i,贷款月数为n,每次增加的还款金额为G,递增间隔为t,整个还款期内递增的次数为v, 从发放贷款后的第 月开始递增,递增最后一个间隔的月数为 , , , , , 。

其中G的有效取值范围为:

当贷款利率,剩余期数和剩余本金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造成还款金额无法计算时,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贷款期数和当时的执行利率采用等额还款公式计算每月还款金额。

4.等额递减

每月还本付息,每到约定的还款间隔时,每月还款额减少约定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其中首期还款额为A,贷款总额为Y,每期的贷款利率为i,贷款期数为n,每次增加的还款金额为G,递增间隔为t,整个还款期内递增的次数为v, 递增开始期为 ,递增最后一个间隔的期数为 , , , , , 。

其中G的有效取值范围为:

当贷款利率,剩余期数和剩余本金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造成还款金额无法计算时,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贷款期数和当时的执行利率采用等额还款公式计算每月还款金额。

5.按期付息按期还本

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间隔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归还,计算公式为:

Ym

A=

n-t

其中每次还款额为A,贷款本金为Y,还款间隔为m,贷款期限为n〔设n=vm + t (0≦t6.到期还本

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可以按月、按季或到期归还。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以上的,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复息、罚息和欠息。

7.本金归还计划

建立本金归还计划,借款人按约定日期和约定还本金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归还。

8.还款方式计划

建立还款方式计划,借款人按约定期数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

二、若贷款期间出现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情况,贷款本息自动进行相应调整,贷款人无需另行书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三、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放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按照《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第七条 贷款逾期计息。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本金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

若罚息、复息标准发生变动,其计收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若有确切证据表明借款人与售楼商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正常履行。

第九条 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计收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利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金额和/或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

提前还款补偿金的计收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复息和罚息),和/或处分抵押物,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 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并有确切证据表明,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三.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 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五. 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的约定,贷款人需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六. 保证人未履行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产生的义务;

七. 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本合同有保证人的,还应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保险及 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抵押条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即抵押人)愿意以其从售房人处购买的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房产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期间为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售房人应配合贷款人到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借款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和/或房地产权证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存于贷款人保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由于借款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售、变卖、馈赠、重复抵押、抵偿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否则由此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所得应用于提前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未受清偿的,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借款人仍应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第三章 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时足额还款,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承诺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偿还,无须贷款人提出任何证明。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变化,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增加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七条 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有关款项,并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二十八条 在贷款人认为必要并书面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保证人,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复息、违约金等之和。保证人在此同意接受贷款人所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调整利率政策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条 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 在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借款人和保证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此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垫款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取得共有房屋产权的,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如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债务,并可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在向贷款人提供拟承租人已知晓抵押物已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抵押权实现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所有损失的书面证明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年,出租期限长于----年的出租,必须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租赁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存款账户中,作为每月还本付息款项来源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第三十六条 纠纷解决。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款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当事人为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方的,则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和保证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在办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则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在办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本合同在借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贷款的借款借据、《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以及本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意见,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合同文本份数,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关于立约人的说明

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借款人(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邮编:

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第四十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从 (简称“售房人”)处购买如下所示的房产,并以该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人同意提供此项贷款。

住房名称:

处所:

产权证编号: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编号:

建筑面积: ㎡ 售价: ¥ 元

评估值:¥ 元 抵押值:¥ 元

抵押率: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发生贷款被借款人挤占挪用现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贷款,同时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并按日向借款人计收罚息,挤占挪用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 %。

第四十三条 贷款币种和金额。贷款金额为 (大写) 整,(小写) 元。

第四十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至 。若前述贷款起止日期与借款借据不相一致,则贷款的发放时间与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十五条 贷款利率和利率调整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大写) ,(小写)

%。本合同执行利率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一.以上述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为 %。

二.以上述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约定的利率浮动计划执行,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表。

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人无需就此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当基准利率调整或利率浮动计划生效引起贷款执行利率变化时,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 。

第四十六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中的 方式还本付息,具体约定以《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为准。

第四十七条 贷款逾期计息。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日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按日计收复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贷款的规定,本合同执行的逾期罚息率为日息万分之 ,逾期复息率为日息万分之 ,如该规定发生变化,逾期罚息、复息率进行相应的调整,贷款人无需就此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十八条 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提前还款补偿金:

一.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补偿金计收标准为:

第四十九条 保证期间选择以下第 种(二者择一):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即从 起至 止。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

第五十条 纠纷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贷款人有权通过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按需制作,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 、 各存档一份。

第五十二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

保证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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