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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侵犯隐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18 浏览:0
导读: 消费者张女士以安庆市某通信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为由,向安庆市迎江区消协投诉,要求该通信公司赔偿她的精神损害和误工等费用共计8万元。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张女士获得补偿1万元。据悉,这是安庆市近年

消费者张女士以安庆市某通信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为由,向安庆市迎江区消协投诉,要求该通信公司赔偿她的精神损害和误工等费用共计8万元。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张女士获得补偿1万元。据悉,这是安庆市近年来首例精神索赔消费投诉。

2007年3月14日,消费者张女士到安庆市迎江区消协投诉称:其丈夫于2006年1月3日和1月4日两次私拿她的身份证,在某通信公司营业厅成功调取了她2005年10月至12月的私人通话信息记录,后来其丈夫就以她通话较多有问题为由与其吵架,并于2006年3月13日与她离婚。张女士认为该通信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最终导致了她的离婚。张女士在与该通信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消协投诉,要求该通信公司赔偿她的精神损害和误工等费用共计8万元。

安庆市迎江区消协受理投诉后,当天就与该通信公司取得联系并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通信公司的上级对上网、过户、查询、投诉业务办理有详细规定,并制订了“法律指引”。该“法律指引”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机主本人前来办理,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受理人员应查验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所载事项如照片、姓名、年龄等是否与办理人一致,并拨打机主手机,确认其同意并验证其服务密码后办理此项业务”:“非机主本人前来办理、查询和打印的,一律不予办理,并告知前来办理人员为保护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请机主本人前来办理”。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安庆市迎江区消协认为该通信公司存在过错。但该通信公司不能完全认同消费者张女士提出的索赔要求。迎江区消协日前在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调查事实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该通信公司向消费者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补偿张女士精神损害费5000元,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5000元,共计1万元钱。最终消费者张女士和该通信公司都对此表示接受,双方在安庆市迎江区消协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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