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解决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情形
首先,我国民法应完善对人的精神保护的立法。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权重视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该说是目前为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全面的司法解释,从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到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制度都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的不断进步。但人的精神损害的发生绝对不止以上这些方面。由于其他事由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获得救济呢答案是否定的。我认为,以上所出现的尴尬局面根本症结在于我国民法中对人的精神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其次,在完善了对人的精神保护的立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分工,这个问题可以由责任竞合制度来解决。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责任竞合制度。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主张选择其中一种来解决问题。针对本文中开篇所提到的问题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选择侵权的请求权来主张,而不必考虑违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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