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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方区信用反担保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24 浏览:0
导读: 【信用反担保合同】青岛市四方区信用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话: 借款人(乙方): 住 所: 电话: 法 定 代 表 人: 电话: 反担保人(丙方):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话: 金乡信

【信用反担保合同】青岛市四方区信用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话:

借款人(乙方):

住 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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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丙方):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话:

金乡信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制

丙方愿意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第 号《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经甲方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履行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若甲方有代偿责任发生,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上述《委托保证合同》 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向乙方债权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二、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期间

借款人自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批借款到期日次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查检、了解和监督;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丙方担保范围内的物产;

四、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认可的新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约定的其他条款

如乙方发生经营机制变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变更,股权变动,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法人代表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此时,视为贷款提前到期,甲方代偿后,有权向乙方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追偿代偿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10%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义务与责任险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

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三方要求公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本合同附件:甲方、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或授权代 (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 理人签字) 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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