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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03 浏览:0
导读:  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评估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督管理局,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

  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评估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督管理局,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制度,指导示范城市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商标战略实施能力,加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绩效评估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及《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召集督导评估组会议、审核确定示范城市评估结果等工作。

  成立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督导评估组,具体负责各示范城市考核评估工作,对示范城市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对象及评估时间

  评估对象: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

  评估时间:每两年一次。评估工作原则上于每评估年度第一季度开始,6月30日前结束,对示范城市上两个年度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准备

  各示范城市要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城市平稳较快发展。

  各示范城市要认真回顾、总结上两个年度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各示范城市要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评估指标》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配合督导评估组做好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

  发布通知。领导小组于每评估年第一季度发布正式通知,布置评估工作。通知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确定督导评估组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

  实地考察。督导评估组通过实地察看、工作观察、组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评估信息,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标准和要求,根据督导评估组意见,审核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公布。

  五、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城市,将取消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资格。

  六、评估要求

  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力,根据评估对象提供的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充分发表评估意见。

  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对评估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提供评估对象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擅自向评估对象披露评估期间的相关信息。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

  参与评估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评估对象的酬金与其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附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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