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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04 浏览:0
导读:核心内容: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包括哪些内容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全文共计六章十四条,主要内容是对统计调查管理、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等作出了相关的详细规定。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

  核心内容: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包括哪些内容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全文共计六章十四条,主要内容是对统计调查管理、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等作出了相关的详细规定。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新闻出版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出版统计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新闻出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产业活动单位。

  第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报送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工作责任机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并将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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