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二是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三是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航空设施是保证飞机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的重要保障。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相对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治安拘留处罚。“航空设施”是指飞行区设施,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以及其他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各类设施。“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航空设施的行为。“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不当的行为,从而致使有关航空设施的功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效能的行为。“擅自移动”,是指行为人未经允许,将有关的航空设施移走、改变方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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