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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同时在诉讼中被主张怎么办?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2-22 浏览:0
导读: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同时在诉讼中被主张怎么办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险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第三者基于侵权关系直接起诉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可以的,但是第三者基于合同关系起诉保险公司商业险是没有法律依

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同时在诉讼中被主张怎么办 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险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第三者基于侵权关系直接起诉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可以的,但是第三者基于合同关系起诉保险公司商业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商业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者无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商业险。 二、新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这一条,有人就认为商业保险的第三者也可以像交强险一样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这是不对的。对于“怠于请求”的理解,应该是在保险赔偿数额确定的情况下怠于请求。这里讲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应该是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而不是仅仅确定了被保险人应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准确讲是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核算出的保险赔偿金额已经确定,不是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这是两个概念。如果保险赔偿数额尚未确定,债权的转让无法形成,就谈不上怠于请求的问题,第三者就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不过,对被保险人是否怠于行使请求权如何判断、如何衡量,却是一个需通过实践总结和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的问题,否则,这个规定在适用中有可能产生新的争议。 三、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对于第三者的理赔应当完全基于保险合同,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责险 1、 保额不固定,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 2、 主次责任中,在应承担比例内赔偿 3、 精神损害、评估费、鉴定费和诉讼费不赔 4、 不分项目 5、计免赔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6、不计免赔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7、不同意调解,要调解的话以标准计算,严格审查包括每日清单。 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这里讲的“可以”是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不是保险人必须向第三人直接赔偿的义务。该条款是附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保险人应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或者第三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新《保险法》原文保留了该条,也说明责任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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