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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19 浏览:0
导读: 【财产所有权】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的缺陷 与公共财产相比,私有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虽然与《宪法》第十二条的社会主义公

【财产所有权】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的缺陷

与公共财产相比,私有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虽然与《宪法》第十二条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比,只是少了神圣两个字,但在立法上则明显地表现出对二者的保护有所侧重,笔者就以《刑法》第271条、第272条为例,加以阐述说明。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和并处没收财产。而同一部刑法中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法定最高刑却为死刑。根据有权的司法解释规定,涉嫌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至10000元之间的,应予追诉,在沿海经济发在地位,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追究诉起点是8000到10000元;而贪污罪的追究起点是5000元,如果情节严重不足5000元也可以被起诉。换句话说,如果是职务侵占私有财产的,数额为7000元也有可能不被追诉,如果是贪污公共财产,数额为4000元的话也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同样,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期限为无期徒刑。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公私财产保护的不平等性程度可见一斑了。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没有明确区分地产和不动产,从而导致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远远不够

动产与不动产作为物权法中对“物”的一种分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说“在每一种法中都有一个对物的最基本的划分……这种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法中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之分”。[14]法国物权法继承了罗马法关于物权的这种划分方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国民法上对财产最为重要的基本分类,这一分类是《法国民法典》编撰时期法国统治者有关物权的立法思想的重要反映。即使在法国现代物权法,其仍然不失为财产的主要分类之一。[15]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对整个《德国民法典》,尤其是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也有着根本性的意义。

动产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一般不存在疑问,但不动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而受到刑法保护呢各国刑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不尽一致。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盗罪的客体只限于动产,联邦德国、瑞士、西班牙、奥地利等国的学说,立法均如此认为或规定,但现在赞同盗窃不动产具有可罚性的人越来越多。[16]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陈朴生认为:“夺取罪,重在排除他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而移置于其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之下,其行为之本质,在于移转其物之支配,并不以移转其物或变动其物之处所为必需,称物,本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虽其犯罪动机并不相同,而其客体之财物则无二致”[17]。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盗窃、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18]。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受刑法保护是不可置疑的,但是,受侵犯财产罪行为的性质、特点的限制,抢劫、抢夺、挪用资金、聚众哄抢、挪用特定款物等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即不动产不能成为所有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从而使得刑法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也没有明确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侵犯财产罪一章的12个罪名中有9个罪名将犯罪对象明文规定为财物,各有1个罪名将犯罪对象规定为“资金”、“财物”、“机器设备及耕畜”。在这些犯罪对象中“资金”、“耕畜”是典型的动产,“款物”是资金和财物的结合,具有动产色彩,也可以勉强把房屋和设施等不动产包含进去,但恐怕不能包含全部。至于“机器设备”包括在工具,农业、渔业、林业、牧业及手工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机器、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等,也很难理解不动产[19]。可见,使用“财物”概念没有很好地全面反映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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