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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受伤已赔偿?八年后发病再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0 浏览:0
导读: 八年前受伤已赔偿 八年后发病再诉 原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受伤时仅一周岁,年龄尚小,不能进行伤残鉴定,虽然被告当时已给予了一定赔偿,但之后患精神病使他在八年后再次走上维权路。近日,在云南省盐津县法院的

八年前受伤已赔偿 八年后发病再诉

原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受伤时仅一周岁,年龄尚小,不能进行伤残鉴定,虽然被告当时已给予了一定赔偿,但之后患精神病使他在八年后再次走上维权路。近日,在云南省盐津县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再次给付原告损失15000元。

2000年5月,被告陈林违章驾驶黄友的小货车,搭乘原告谢刚和其母亲以及他人共七人从盐津县豆沙乡驶向盐津县城。当车行至一桥梁急弯处时,由于陈操作不当,车辆撞毁桥梁栏杆翻下深沟,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2000年12月,盐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林、黄友赔偿原告谢刚和其母亲各种经济损失17351.15元。

近年来,谢刚在学校上学期间,经常出现精神失常症状。2008年5月,谢刚经盐津县医院CT检查,见颅内右顶部有3x3x2㎝软华灶,右顶骨陈旧性骨折。初步诊断为,脑外伤后精神病,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随后,经司法鉴定,谢刚系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智力减损为七级伤残;右下肢肌肉萎缩,肌力减损为七级伤残,其伤残属交通事故外伤引起。

云南省盐津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后,被告虽给予了一定赔偿,但当时原告尚未医疗终结,尚不能进行伤残鉴定,且被告支付的赔偿费用不足以支付原告伤残的需要。现原告出现精神病症状,经鉴定确属被告的肇事行为所致,被告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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