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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三者强制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2 浏览:0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无责撞人谁来赔偿的问题。因为原来的“按责赔偿”原则已经不适应新交法的要求,仍然沿用老的赔偿原则导致矛盾重重,保险公司与车主常常在赔偿责任认定上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无责撞人谁来赔偿的问题。因为原来的“按责赔偿”原则已经不适应新交法的要求,仍然沿用老的赔偿原则导致矛盾重重,保险公司与车主常常在赔偿责任认定上牵扯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都希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早日出台。该《条例》中做出相应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看来,无过错赔偿谁来买单的问题将得以解决。但在《条例》同时也规定这个险种为车主必购险种,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只是此险种不已赢利为目的罢了。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采用浮费率

在机动车保险中运用浮动费率已成了趋势。此次的三者强制险也将会采用浮动费率制。交通事故次数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次数与三者强制险费率挂钩。但对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醉酒驾驶者得不到赔偿

酒后驾车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凶之一,《条例》将不保护那些醉酒驾车的司机。所以还是那句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不上了保险都不保。

但记者有一点疑问,新交法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违法行为,只是程度不同。而《条例》只针对醉酒驾车做出规定,难道酒后驾车者出了事故就可以得到的赔偿了吗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记者认为,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是量的不同,而在《条例》的规定中确产生了质的不同,这中间是否有需要斟酌的地方

第22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责任限额”与“费率标准”均无规定

《条例》中并没有对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列出具体数目,只是规定该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但据说在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车型的车主对责任限额有不同的意见。

同样,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也没有展开,只有提到:“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许多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如果保监会出台统一的费率标准将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因为不同地区与不同公司能够承受的费率标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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