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分三阶段:
1、鉴定的提起程序。通常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或由相关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并委托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案件的有关材料;
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2、鉴定的实施程序。通常有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种类。
3、鉴定结论的出具。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分析说明;
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