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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几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4-22 浏览:0
导读: 笔者在欣喜地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人生命的尊重和减少、杜绝恶性交通事故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如“行人违章,撞了不能白撞”、“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见死不救要承担责任”、“确立强制保险和社会

笔者在欣喜地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人生命的尊重和减少、杜绝恶性交通事故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如“行人违章,撞了不能白撞”、“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见死不救要承担责任”、“确立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设立激励机制”、“车检不得搭车收费、拖车不收费”,并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彰显了执法文明和公正,但还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吏制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权力一旦失去监控则后患无穷”。《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警部门极大权力,但这种权力,既不能失去司法监督和支持,也不能没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和支持,应当在该法中增设司法监督或上级监督的条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采访中,在某县行政机关工作的一位副局长谈起他目睹的一件事:一日凌晨上班,一外地司机在十字路口停车向交警问路,交警破口“妈那x,停的不是处,罚50”,后好话说尽交20元才放行。若不是这位有着20多年党龄的副局长亲口告诉这事,笔者还认为是“天方夜谭”,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设立司法监督或行政监督的必要。

2、确立遵循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应当确立当某一行政行为引起三部法律“冲突”时,交警部门应当掌握的原则,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进一步完善“较大处罚”的必经程序。去掉《道路交通安全法》“霸王条款”中的一人或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做法,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显示执法公正,让当事人接受处罚明明白白,心甘情愿,达到设立本法事半功倍的作用。

4、明确“法律救济”或“行政救济”的途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近3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达数万起,死亡人数基本接近一个小县人口,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交警部门对数万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和对当事人的处罚,直接涉及上万名当事人切身利益,处理不当,除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破坏社会大局稳定外,还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在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我国,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进一步明确对哪些数额罚款,哪类处罚、事故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重新认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件不成熟时,可先行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待取得经验后再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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