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对加强消费维权行政指导的思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24 浏览:0
导读: 消费维权事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消 费维权工作中还有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消费维权总体行政效

消费维权事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消 费维权工作中还有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消费维权总体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益还不太高;二是消费者自身消费维权意识还不强;三是经营者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责 任心还不够强。所存在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充分认识认真应对。笔者认为,要做好消费者维权行政指导就必需做到“七要”:

一是要明确做好消费维权行政指重要意义的认识。消费者维权工作面宽量大,涉及全社会的各个角落的各阶层,消费维权有利于社会的 和谐发展。一是消费维权能够净化生产者的生产环境;二是消费维权能够净化消费者的消费环境;三是消费维权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意识。基于消费维权的重 要性,所以做好消费维权行政指导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要明确消费维权行政指导的对象。消费维权行政指导的对象是指在市场(包括有型市场和无型市场)范围内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在校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三是要明确消费维权行政指导的内容。为把消费维权行政指导真正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就必需明确其指导的内容。一是要指导消费者 提高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现时总的消费领域来看,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还存在着自我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掌握不够;另一方面 由于受统消费观念的影响,我国消费者从很大程度上来讲还很不适应现代消费环境。其表现在:对消费市场的形成与走向认识不够,不通盘衡量自身承受能力而盲目 追求时尚,甚至经不起诸如“打折、清仓大甩买、跳楼亏血本”小便宜的诱惑等消费心里始终没有得到转变,所以在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而不能拿起法 律的武器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利益;二是要把对消费者的维权教育贯穿于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始终。要制定长远规划,不断更新充实内容,创新教育引导方 式;三是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广大消费者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知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拒假和依法维权 的能力,促进消费者更新消费观念,做到合理、科学、理性消费。

四是要指导消费者知晓自身的权利。消费者只有在全面知晓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后,才能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识别自身的消费权益 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了哪些侵害,受到的侵害程度有多大,这也是消费维权行政指导最基本的要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 利有:一是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是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是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是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 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是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 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是结社权。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是获取知识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是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