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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市场监管缺位导致诈骗多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24 浏览:0
导读: 【买卖租赁】房屋交易市场监管缺位导致诈骗多发 作为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贾齐近来伙同他人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出租他人房屋骗取租金,经查实的竟有14起之多。最多的时候,贾齐一天能得手三次,每次骗取的金额都

【买卖租赁】房屋交易市场监管缺位导致诈骗多发

作为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贾齐近来伙同他人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出租他人房屋骗取租金,经查实的竟有14起之多。最多的时候,贾齐一天能得手三次,每次骗取的金额都不低于4000元。

“贾齐之所以能够屡屡诈骗得手,是因为房屋交易、租赁市场还不规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也是涉房诈骗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中介“垄断”市场管理松散

据记者调查,目前,房屋交易、租赁中介公司几乎垄断了北京的整个房屋交易租赁市场,而且这些房屋租赁、交易信息为少数几家企业所掌握。“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是涉房诈骗频发的一大原因。”朝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房屋中介公司预先在网络上屏蔽各种出租房屋的信息,然后由他们与出租人联系。由于出租信息不能被真正的承租人看到,所以出租人被迫委托中介公司代为租赁,这样出租人只能降低租价,而承租人也必须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房屋中介公司强行中断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联系,强行介入,人为提高了房屋租赁的成本。”朝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仅如此,中介公司还通过在合同中附加条款,限制客户获取信息的渠道,比如在交易或租赁合同中增加限制客户与房主联系的条款等,这也导致了客户难以获得预购、欲租的房屋产权情况等信息。

在垄断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房屋中介公司又缺乏对员工的监管,无疑增大了涉房诈骗案件的发案几率。

朝阳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房屋交易、租赁市场的从业人员多为业务员,公司管理松散;以业务计薪酬、无特殊技能要求等行业特点导致了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流动频繁。这种松散的管理,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不义之财提供了机会,其中主要是中介公司人员辞职后再冒充该公司中介人员实施诈骗,另外也有正在房屋中介公司工作的职员,利用职权“监守自盗”,然后携款潜逃。

朝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房屋中介公司这些不规范的管理,导致不法分子很容易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伪造证明材料实施诈骗,在诈骗后又能逃之夭夭,过些时候又如法炮制。贾齐一案就是明证。

部门监管缺位留可乘之机

“从大量的租赁诈骗犯罪案件来看,这些不法分子能够诈骗成功,既有承租人自身原因,也有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朝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举例分析,相关部门有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责任。如果相关部门为承租人提供便捷的查询方式,那么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就可以通过打电话或上网的方式,查询某房屋的租赁情况,就可以避免上当受骗,也可以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记者了解到,2008年5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在其主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发布了《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施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房屋租赁合同的安全性,防止承租者上当受骗。

但是,记者走访发现,多数房屋承租者并不了解此项制度,房屋租赁从业人员也没有主动予以告知。房屋中介公司几乎都没有使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相对于房屋交易、租赁企业而言,房屋购买者尤其是承租者,往往不会因为一次交易而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了解整个行业的管理信息,他们也不知道如何获取这些管理信息,有些房屋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就利用这些漏洞进行诈骗。”朝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受害人因贪利轻率被骗

朝阳区检察院通过分析多起涉房诈骗案发现,从被害人这方面来说,侥幸、轻率、贪利心理是导致被骗的原因之一。

“在经济适用房、回迁房、单位分房等低价房购买过程中,被害人知道他们购买这些房子是不符合条件的,但考虑到北京房屋价格的迅速增长,容易相信也愿意相信熟人的话,抱着侥幸心理支付较高的购房费用,从而被骗;同时,被害人无论是从熟人那里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低价房,还是从‘户主’那里承租房屋,都缺少足够的防范意识与风险意识,没有进行详细调查。”朝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当前的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涉房诈骗案件的力度。

朝阳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涉房诈骗案件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界限模糊,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执法的难度,给不法分子带来了逃避制裁的机会。

在房屋买卖、租赁过程中,欺骗行为层出不穷,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准确区分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不同司法工作者认识不一、执法不一,这也促成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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