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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消费者组织的社团性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6-11 浏览:0
导读: 还原消费者组织的社团性质 深圳市消委会近日通报批评罗湖区消委会无故拒不参加市消委会的有关工作会议、不按要求上报投诉统计报表等;26日,以帮消费者维权而闻名全国的杨剑昌和他所在的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则在该会

还原消费者组织的社团性质

深圳市消委会近日通报批评罗湖区消委会无故拒不参加市消委会的有关工作会议、不按要求上报投诉统计报表等;26日,以帮消费者维权而闻名全国的杨剑昌和他所在的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则在该会的网站上“炮轰”市消委会并提出八大疑问,进行批评。

这两个消委会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矛盾,这些矛盾背后还有多少外人无法知道的复杂因素,仅从新闻中很难判断是非。不过,市消委会11年未进行换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而是由领导安排等不正常现象,倒是双方都不否认的事实。两个消费者组织之间令人痛惜的内讧,也使人不得不思考消费者组织的本来性质与相互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笔者注意到,国家和大多数省级行政区的消费者组织都叫“消费者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团。也有少数像深圳市这样,由政府机构派代表组成的“消费者委员会”形式,纳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序列。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便于集中各成员机构的行政权力,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行政、执法保障。但是,由于委员多为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包括换届这样正常的会议和需要委员们共同到场的活动,往往容易受到各机关行政工作影响而难以举行。同时,更容易使社会团体沾染衙门风气,使其领导和工作人员念念不忘级别、待遇等等和行政密切挂钩的东西,而缺乏民众直接参与,使消费者组织应有的办事高效率,被行政化的层层会议、繁文薅节所消解。甚至使本应与消费者同呼吸共命运的消费者组织,变成与消费者渐行渐远的次官僚机构。深圳市和罗湖区消委会的矛盾,不能说与此无关。

所以,笔者建议将深圳消费者组织还给消费者,还原其法定的社团性质,让更多消费者参与自己的组织。当消费者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再是官的时候,各消费者组织之间才可能形成正常的业务指导与协作关系,而不至于沾染浓重的权力争斗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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