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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枣庄市房地产抵押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8-25 浏览:0
导读: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关于加强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及《关于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枣政发[2007]51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硬性要求评估、不得指定评估、不得重复评估、不得重复收费。同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如需对抵押物进行估价,原则上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选用房地产估价机构。选用的估价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二)至少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

(三)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内无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录,年检年审合格;

(四)出具每份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都应有该机构的专职注册估价师签字、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确保估价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人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将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机构推荐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用的估价机构应当报送人行枣庄市中心支行进行备案,并抄报枣庄市房产管理局。人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如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选用的估价机构存在违规执业情况,应及时通报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依法查处或联合查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违规执业的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市人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督促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采取措施,规避信贷风险。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六、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应先向业务发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异地执业备案表》,完成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后,应向其业务发生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留存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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