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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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无偿借用的场合下,出借人是没有运行利益可言的,此时,要确定出借人和借用人谁是赔偿主体,关键是看出借人此时是否也失去了对出借车辆的运行支配。如果出借人是以无偿方式将机动车长期出借给借用人使用的话,出借人
在无偿借用的场合下,出借人是没有运行利益可言的,此时,要确定出借人和借用人谁是赔偿主体,关键是看出借人此时是否也失去了对出借车辆的运行支配。如果出借人是以无偿方式将机动车长期出借给借用人使用的话,出借人可能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那么借用人就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借用人就是赔偿主体。如果出借人是短暂出借车辆或连同司机一起出借的话,可当场控制运行支配或通过司机来支配借用人之运行状态,出借人就没有丧失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出借人仍然要承担运行供用者的责任,同借用人一起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对运行支配的判断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可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出借时间之长短;二是机动车在谁管理之下;三是借用人对车辆的使用有无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