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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持遗嘱与两姐妹争房产 代书遗嘱无效五子女各得1/5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9-19 浏览:0
导读:3兄弟持有母亲遗嘱,将两姐妹诉至法庭,要求判决父母遗下的一套房产由他们继承,却遭到了两姐妹的反对。由于该份代书遗嘱形式不符,被认定无效,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位于莘庄镇上的涉案房产由蒋氏5子女共同继承,各得
3兄弟持有母亲遗嘱,将两姐妹诉至法庭,要求判决父母遗下的一套房产由他们继承,却遭到了两姐妹的反对。由于该份代书遗嘱形式不符,被认定无效,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位于莘庄镇上的涉案房产由蒋氏5子女共同继承,各得份额1/5的的一审判决。

    父母去世后,蒋氏3兄弟持母亲遗嘱欲继承父母遗下的一套房产,遭到了蒋氏两姐妹的反对。为此,3兄弟将两姐妹告上法庭,称父亲先于母亲去世后,其母亲留有遗嘱一份,写明闵行区莘庄镇上的1套房屋归3兄弟所有。由于两姐妹不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涉案房产。

    大姐对于遗嘱不予认可,认为女儿也有继承权。二妹称,在父亲去世在前,母亲说过,儿子有1个平方女儿就有1个平分。遗嘱要以签名为准,但这份遗嘱上根本没有母亲签名,况且母亲会签字的,如邮局拿东西她都是自己签字的。

    经查明,在2009年9月5日,由二弟打印遗嘱一份,在大哥、三弟在场情形下,其母亲在病床上,在遗嘱上捺印并加盖其私人印章。三弟另请了两名同事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法院认为,5子女的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配。5子女母亲生前留有遗嘱。但根据继承法规定,作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本案所涉这份遗嘱上虽有遗嘱人捺印并加盖其私人印章,但代书人(打印遗嘱的人)系继承人之一的三弟且见证人当时并未在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所以,所有遗产亦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因此,5子女父母遗下的房产由享有法定继承权的3兄弟和两姐妹依法继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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