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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何时成立以及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0-11 浏览:0
导读: 保管合同何时成立以及如何认定 ■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

保管合同何时成立以及如何认定

■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从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约束。

■保管合同的认定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和寄存人就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根据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保管人保管了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寄存人就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以实现保管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以保管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保管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保管物的完好无损。如果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对价性,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寄存人的主要权利,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即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是获取保管费,而寄存人的主要权利是其保管物得到妥善保管。[全文]

■相关知识:

●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保管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寄存人: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

●怎样签订保管合同

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全文

●当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危险或面临第三人的权利主张等时,保管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是指当保管物因第三人原因或者自然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危险时,当保管物面临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诉讼请求、司法保全或者非法扣押时,保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寄存人。在实践中,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的内容是两项:

1、保管物原物本身发生了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同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得保管物与交付时的原物状态差距很大,保管物处于毁损、灭失的危险状态之中。导致这种危险的原因可能是第三方的原因,也可能是自然的原因。 全文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

●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近似。它们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保管以外的行为,如代签合同、代销商品及其他行为。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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