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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举证指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1-20 浏览:0
导读:  误工费赔偿举证指引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至2000年3月16日病情稳定后出院,带药回家继续治疗。第二次于同年7月1日在同一医院住院至同年8月28日出院。

  误工费赔偿举证指引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至2000年3月16日病情稳定后出院,带药回家继续治疗。第二次于同年7月1日在同一医院住院至同年8月28日出院。经诊断,王某属广泛性脑挫裂伤,右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期间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两次住院共144,用去医疗费71960元。2加1年4月30日,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委员会以第25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王某属VII级伤残。调解过程中,王某对交警部门作出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在误工费上发生了争议。王某在其父所有的个体运输公司做司机,王某提供了所在单位开的工资证明,证明王某上两个月跑长途,并且每月收入一万元。但陈某不同意误工费的计算,双方经调解不成诉诸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虽然提供了单位的工资证明,但是由于其所从事的运输行业收入有不稳定的因素,并且王某所在公司为其父亲所有,由公司出示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因此王某的误工费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运输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没有采纳王某的主张。

  1999年12月24日3时,陈某驾驶大货车行至惠州市下角东路物资大楼途中与王某相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和分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于2000年1月6日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行走在机动车道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驾驶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依法分析】

  误工费的计算是交通赔偿案件中比较容易起争议的地方,如何证明误工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来看看法律对误工费计算方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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