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规定: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时间届满时,可以自动续期。
2,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在《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以后,如果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以外,其它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
所以,根据上面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当房屋的产权70年到期以后,会面临下面两种情况:
1,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出让金的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如果是遇到规划需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于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1、将商品房的用途分成三种性质的话:
第一,可以将它定义为住宅用房,这种住宅房指的是家庭或者个人用来居住的房屋,它的产权年限有七十年。
第二,还有一种是商业用房,这种商业用房指的是商业、办公、工业、旅游、经营活动的房屋,它的产权年限是四十年。
第三,是商住两用的房屋,大多都是综合楼盘,比如他的楼下是用来做为商场,楼上用来居住等,它的产权年限是五十年。
2、也就是说住宅房的产权年限是七十年,商业住房的产权年限是五十年,商住两用的产权年限就是四十年,所有商品房的使用年限都是从开发商拿到地的那天开始计算的。
3、商品上说的四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开放商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在建成之后向市场进行出售、出租的房屋,它可以办理到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己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如果是自用的住宅或者自用的其他建筑就不属于商品房。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明确规定: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②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实大家不需要太过于担心商品房土地试用期限到期的问题,因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如果到期了的话,房主只需要交钱续用;相反,如果国家不让继续使用,房主同样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等等。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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