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17 浏览:0
导读:【案情】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登记手续。婚前,原、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
【案情】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登记手续。婚前,原、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2009年,余某欲与刘某并就签订了协议,但在亲友的劝说下,余某放弃了的念头。此后余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双方争吵更加激烈。2010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

【分歧】

对诉讼离婚前的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与刘某向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实际情况是余某与刘某未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缺乏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

【管析】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地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最后人民法院也可照此进行了判决。这种情形并不表明协议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恰恰能说明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处理夫妻财产时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费晖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