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广西省忻城县人,于1989年5月被拐卖至张某处,并在张某逼迫下于同年8月与其登记。1991年12月24日生一男孩。因自己系被拐卖给张某的,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而且婚后多年一直感情淡漠,无法交流。现在确已无法生活在一起,故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由其自行,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婚后财产。
法庭上,被告张某及其两个哥哥作为其人出庭,因张某视力有残疾,思维也不是很清晰,故对法官的询问很多时候都需要代理人代为回答。对原告莫女士拐卖的说法被告及其代理人均不认同,他们说,莫女士来到北京后,是自愿与张某结婚的,不存在逼迫的情况。双方结婚已20多年没有大的矛盾,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不同意与莫女士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女士于1989年5月被骗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坚村,并与被告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0年莫女士一直外出打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且经过法庭询问,婚生子表示愿意同父亲张先生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且已长期分居,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表示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归被告张先生抚养,莫女士负担部分抚养费,并依法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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