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2月间,原告周建与被告夏红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3月初二,两人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原告周建给付被告夏红礼金36000元,两金折款8000元、见面礼1200元,离娘钱1500元、购衣款1600元,合计人民币47800元,该款经双方媒人在场,由被告夏发林所收。同年农历4月9日,被告夏红无故离家至今未归,为此,原告周建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红、夏发林返还礼金礼物计币47800元并承担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建对被告夏发林双方婚约期间关于礼金、礼物的金额予以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